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地国际写字楼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凡亭,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九里区。被执行人张广珍,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九里区。被执行人李影,女,1985年9月20日生,住徐州市九里区。申请执行人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凡亭、张广珍、李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赵广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家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