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243号原告杨国兰,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湖南省凌睿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邹悦,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双鸭山福鸿豪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法定代表人邹悦,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兰诉被告湖南省凌睿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双鸭山福鸿豪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国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兰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杨国兰承担。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