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6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廷英、周济苗、吴振鲁、吴迪与被执行人郯城县顺行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加芳、薛满满、薛明阳、薛景新、刘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桂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桂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