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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14号

申请人王山与被执行人王学利、王学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山,王学利,王学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14号申请人王山,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孤山子村。电话1839572****被执行人王学利,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桲罗台村。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桲罗台村。申请人王山与被执行人王学利、王学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6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柳秀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郝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