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14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丰都县。被告徐绍惠,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徐绍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渡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