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123-2号

索少宽、曹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少宽,曹晓明,曹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23-2号申请人索少宽,男,1990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曹晓明,男,1979年08月07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

被

申请人:曹文平,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索少宽诉被申请人曹晓明、曹文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索少宽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许东禄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索少宽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