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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50号

申请人:乔某某

被执行人:翟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