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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076-1号

田长青与曲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长青,曲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76-1号申请人田长青。被执行人曲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赟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