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70171-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雨默,,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卫杰,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执行人李兰枝,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陆卫,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执行人席正存,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兵01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卫杰、李兰枝、陆卫、席正存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我院作出了(2016)兵0101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兰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我院冻结的李兰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85000元。执行员 何明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秦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