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89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贾拥军。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凡峰 搜索“”
朱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89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贾拥军。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凡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