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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896号

朱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89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贾拥军。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凡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