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第5124号

吴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第5124号罪犯吴玉强,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玉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玉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