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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4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张小燕,曾俊豪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张小燕,曾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435号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湘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德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小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号309。被申请人曾某。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0日对被申请人张小燕、曾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建房改[2013]5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其合法性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不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履行退出经济适用房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深建房改[2013]5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

审 判 长 孙    静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仝保丽(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