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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313号

王XX与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XX,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翟XX。本院在执行王XX与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翟XX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