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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恢91号

王双明与彭建文、刘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双明,彭建文,刘婷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双明。被执行人彭建文。被执行人刘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明与被执行人彭建文、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彭建文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转账支付30000元到本院账户上,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