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陈正舫、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冯怀坤、男、汉族、1942年9月2日生陈正舫申请执行冯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订计划分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跃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