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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执326号

陈正舫申请执行冯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正舫,冯怀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陈正舫、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冯怀坤、男、汉族、1942年9月2日生陈正舫申请执行冯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订计划分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跃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