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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库民初3321号

张志娟与龙国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332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生,住本市。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本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