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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27号

付红杰、郭卉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红杰,郭卉丹,于曼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27号

申请人:付红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7日,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郭卉丹,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住禹州市,现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于曼曼,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禹州市。申请人付红杰以出借给被申请人郭卉丹、于曼曼13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房产,以其与刘明阁共有的位于禹王大道中段南侧的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卉丹、于曼曼价值13万元的房产。

二、查封付红杰与刘明阁用于担保的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