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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73号

王平、周桂生、旷侗乐与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周桂生,旷侗乐,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周桂生,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旷侗乐,男,汉族,1964年9月4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48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平、周桂生、旷侗乐申请执行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王平、周桂生、旷侗乐申请执行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27606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760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平、周桂生、旷侗乐在被执行人罗斌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黎 明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陈 大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