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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2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王洪荣、宋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王洪荣,宋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7号。负责人常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荣。

被告:宋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被告王洪荣、宋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雨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