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049号原告姜财姬。被告梅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财姬与被告梅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财姬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财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财姬负担。
审判员 姜斐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邢鹏飞
姜财姬与梅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049号原告姜财姬。被告梅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财姬与被告梅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财姬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财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财姬负担。
审判员 姜斐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邢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