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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076号

原告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琼林、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珍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琼林,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珍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76号原告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光明佳苑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日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琼林,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工农路17号泰安园小区1楼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琼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珍林,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琼林、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珍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琼林、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珍林名下银行存款3568427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琼林、大同市千姿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珍林银行存款3568427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