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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01540号

张彦珍与赛因傲其日乐、斯庆毕力格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彦珍,斯庆毕力格,阿拉腾双胡尔,苏龙高娃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540号申请人张彦珍,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赛因傲其日乐,男,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审召镇。被执行人斯庆毕力格,男,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阿拉腾双胡尔,男,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龙高娃,女,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张彦珍与被执行人赛因傲其日乐、斯庆毕力格、阿拉腾双胡尔、苏龙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彦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赛因傲其日乐从2016年10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偿还申请人1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共欠9000元于2016年10月8日之前还清(不追究其他被执行人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的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