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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催6号

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海鑫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海鑫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催6号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柴双,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安徽海鑫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4020005128165350、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市海创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淮滨县海鲸铝业有限公司)无效一案,于2016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六个月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安徽海鑫药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