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823号原告孟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某,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吴青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