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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823号

原告孟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823号原告孟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某,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吴青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