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378号
原告:欧国前,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告:郑阿凤,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本院认为,欧国前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欧国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欧国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宇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