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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075号

刘海龙与张兆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龙,张兆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075号

原告:刘海龙,男,生于1988年2月12日,汉族,个体,住瓜州县中心嘉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1261988********。

被告:张兆君,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瓜州县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瓜州县榆林巷103号,身份证号:6221261969********。

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张兆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崔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君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