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326号原告穆月英,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夏雪梅,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月英与被告夏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媛
人民陪审员 金晓波
人民陪审员 崔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月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