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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326号

穆月英与夏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穆月英,夏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326号原告穆月英,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夏雪梅,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月英与被告夏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媛

人民陪审员  金晓波

人民陪审员  崔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月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