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689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洪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23号9栋8号,系公司员工。被告钟守冬,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守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煜暄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