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31民初691号原告祁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某诉称,原告由父母包办,于1981年农历12月27日与被告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未生育小孩子,1992年抱养原告胞妹祁乙的女孩白甲抚养。白甲现已出嫁。因双方包办婚姻,所以同居后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斗殴,搅得一家人及邻里都不得安宁。被告喝酒成性、屡教不改,酒后对原告一说二打三动手,采取家庭暴力手段,动用木棒、菜刀等工具致原告经常全身伤痕累累不得见人。被告赌博成性,成天混在赌场里从不管顾家中老小死活。原告在同居期间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直至2009年3月,被逼离家外出讨吃渡日。2013年3月,好心村民将原告劝回家中,被告仍旧恶习不改、成天赌博喝酒不误、夜不归宿,双方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为此,原告于2013年仅住了几天后,仍离家外出讨吃要饭渡日至今。双方系包办婚姻,婚后未建起夫妻感情,将来也无和好的可能,已形成死亡婚姻,早日解脱痛苦的婚姻,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原告身上的伤痕。证明被告曾用刀子殴打原告。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与原告在砖庙镇政府办理过结婚证,结婚证可能在家,也可能丢了。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轻时殴打过原告,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打的伤痕累累,也没有用木棒、菜刀打原告,根本没实施家庭暴力。近七八年来,没有争吵打斗,也没有赌博,仅仅是5角打麻将。2013年秋,村里人将原告劝回来,被告为其在榆林租房。没过几天,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离开榆林租房出走,再没有回来。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共同财产。以前养鸡赔了,有债务9万元。现在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美谷界村委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原、被告办理过结婚证,是合法夫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予认可,不是被告殴打所致,可能是原告种地时碰的。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过结婚证。本院对原、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身上有伤痕是事实,但被告不予认可是其殴打所致,因此原告身上的伤痕难以认定为被告殴打所致,对原告身上的伤情是被告殴打所致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美谷界村委和镇政府出具的婚姻证明,原、被告是1981年结婚,在当时由当地政府办理结婚手续,管理不规范,在原、被告为是否办理结婚手续的问题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经过村、镇两级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待证办理结婚手续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原、被告的婚姻状况为合法登记婚姻,并不是事实婚姻。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1年12月27日,在砖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现已丢失。婚后一段时间,因双方未能生育小孩,1992年原、被告共同商定,抱养原告胞妹祁乙的女孩白甲,白甲现已成家。原、被告在此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也偶尔有殴打原告的情况,原告于2009年3月离家外出。2013年秋,同村村民将原告劝回,被告于是在榆林租房,原、被告共同在榆林打工生活。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开榆林租住的房子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双方系包办婚姻,婚后未建起夫妻感情,将来也无和好的可能,已形成死亡婚姻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1年结婚,到现在已达30余年,婚后产生一些家庭纠纷在所难免。在如此长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当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在一段时期内有殴打原告的情形,但并没有构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事实,原告也能给予谅解。现在原、被告虽然是分居生活,但原告能在2009年离家出走后,经过同村村民劝解,于2013年重新与被告共同生活,从而足以看出原告对这个家庭、对被告尚有很深的感情。只要被告能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家庭内出现的纠纷,原告也能正确看待出现的纠纷,原、被告完全有重新和好可能。困此,原告请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崔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