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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677号

范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677号

原告:范某,住景县。

被告:位某,户籍地景县,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原告范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位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位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