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677号
原告:范某,住景县。
被告:位某,户籍地景县,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原告范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位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位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