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66598156G,住所地沙县永顺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黎宗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法,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联系。被告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组织机构代码70518××,住所地沙县天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连东,董事长。联系。被告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组织机构代码5595××,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春法,经理。联系电话1330608****。被告张连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联系。被告林金亮,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沙县。联系。被告罗增寿,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林文,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法、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罗增寿、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