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204号原告孙有慧,女,汉族,住滕州市九州清晏小区。被告张丽,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永起,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慧与被告张丽、张永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慧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丽、张永起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原告孙有慧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有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孙有慧名下的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孙有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被告张丽、张永起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旭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