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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822号

王伟杰与俞鑫、王永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伟杰,俞鑫,王永才,柴妙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822号

原告:王伟杰,男,1974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404024336),汉族,住宁海县前童镇上溪村大溪王4组229号。

委托代理人:楼文剑,宁波市天河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鑫,男,1986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05070819),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深甽镇龙宫村龙宫一组38号。

被告:王永才,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108082398),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梅林街道九都王村九都王2组56号。

被告:柴妙妙,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704272248),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17组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杰与被告俞鑫、王永才、柴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杰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吴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