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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648号

夏文杰与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夏文杰,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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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夏文杰,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夏文杰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夏文杰上诉请求:1、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2、指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夏文杰与赛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夏文杰的工作地���就是郑州市××区,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夏文杰在内的有众多赛琪公司的员工均是在郑州市××××室工作。本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郑州市××区,这是本案最为重要的基本事实,可原审裁定却没有查明,遗漏了该事实。在原审诉讼中,与夏文杰同在郑州市××××室工作的部分同事到庭陈述在郑州市××德化街工作的事实,这些同事在该地点有工作十几年的,有几年的,该事实对本案十分重要,是维护夏文杰合法权益的重要事实,但是原审法院却没有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有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纠纷有两个管辖法院:第一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劳动纠纷没有其他的管辖法院,当然也不能够适用约定管辖。实践中,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从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劳动者最大权益出发。劳动法律、法规立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全面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做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结合本案来讲,夏文杰在郑州市××区管辖范围内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夏文杰对该仲裁不服,依法应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方式无法律依据,应为无效约定。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三、劳动法不同于一般民商法,劳动法带有很强的公法以及社会法的性质,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强的人身财产依附性,难以就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很显然,这会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诉讼权益,不利于劳动者的顺利维权。因此,约定的管辖应属无效。赛琪公司辩称: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015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遵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法,双方应该遵照履行。夏文杰应向赛琪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如不服仲裁,则应向赛琪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夏文杰诉称与《聘用合同》中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无效,赛琪公司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管辖地点的约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企业的用工权益。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应该尊重双方主体之间的自由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夏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赛琪公司向夏文杰支付赔偿金25648.8元;2、依法判令赛琪公司向夏文杰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96.15元;3、依法判令赛琪公司向夏文杰支付2012年2月3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412.2元;4、依法判令赛琪公司向夏文杰支付自2012年2月3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4457.92元;5、依法判令赛琪公司向夏文杰支付自2012年2月3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8977元;6、本案诉讼费由赛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提交的《聘用合同》(赛琪公司为甲方,夏文杰为乙方)第十二条规定: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2、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赛琪公司、夏文杰在2012年2月3日签订《聘用合同》,2015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遵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法,双方应遵照履行。夏文杰应向赛琪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不服仲裁,则应向申请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不属于该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夏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夏文杰。本院审理查明,夏文杰与赛琪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夏文杰的工作地点为郑州市。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管辖协议的正当性不能脱离缔约上的公平性。尤其是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处于强势的当事人提供格式合同时,则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判断管辖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都有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财产依附性。本案,《聘用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管辖的条款,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该约定的管辖应属无效。综上,夏文杰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海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