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830号原告蒋志平,男。被告葵斌,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108号,负责人黄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平与被告葵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志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志平负担。
审判员 郑代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乐求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