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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935号

阿迪亚努乎与冶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阿迪亚努乎,冶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935号

原告:阿迪亚努乎,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塔城市。

被告:冶永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原告阿迪亚努乎与被告冶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迪亚努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亚努乎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亚努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阿迪亚努乎负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春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