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924号罪犯尹海波,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尹海波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尹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