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1398号原告尹建新,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卞梅霞,女,汉族,现住盐山县。案由:借款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为被告垫付7450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7日、9月27日、10月27日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之后每个月的27日给付原告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出现一次逾期未支付,被告将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的全部欠款。诉讼费原告承担。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葛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