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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财保10号

刘敏晖与胡元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敏晖,胡元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财保10号

申请人:刘敏晖,女,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凤乐二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9104045627。

委托代理人:姚厅,男,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胡元安,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371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敏晖与被申请人胡元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敏晖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元安在中国建银行翁源县支行,账号:62×××07的存款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胡元安所有的粤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敏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元安在中国建银行翁源县支行,账号:62×××07的存款5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胡元安所有的粤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高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廷(2016)粤0229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