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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437号

叶丕罕与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丕罕,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叶丕罕。被执行人刘真。被执行人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刘真偿还叶丕罕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对刘真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冻结刘真(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颢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