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7民初1392号

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392号

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兴市政公司)与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已与被告东平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4元,减半收取14427元,由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涛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邬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