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392号
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兴市政公司)与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已与被告东平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卓兴市政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4元,减半收取14427元,由原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涛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邬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