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章成,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林,男,194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洪连,女,1946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再审申请人吴章成与被申请人马建林、沈洪连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城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吴章成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在房屋建成后未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取土地使用证不影响申请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获准使用的土地非法,并且根据证人证言,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归申请人所有。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建房时虽然持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建房后未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取土地使用证,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诉求证据不足并无不当。综上,吴章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章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褚大海
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