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13执111号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6633.50元,执行依据为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宣仲案字(2015)第22号仲裁调解书,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唐胜武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宣仲案字(2015)第22号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朱千里
审判员 魏良军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起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