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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229号

冯嘉翼与大同市城区红星美凯龙克劳斯蒂家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嘉翼,大同市城区红星美凯龙克劳斯蒂家具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29号

原告:冯嘉翼,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告:大同市城区红星美凯龙克劳斯蒂家具经销部,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二层B8016-B8017。

负责人:李清章,该经销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嘉翼与被告大同市城区红星美凯龙克劳斯蒂家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大同市城区红星美凯龙克劳斯蒂家具经销部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