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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13号

周步正申请执行陈贵军、自贡市阳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步正,陈贵军,自贡市阳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周步正,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陈贵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阳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贵军。周步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贵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