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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民初871号

王新平与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平,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2民初871号

原告:王新平,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展,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党河东路东侧二楼,注册号620100200077237(1-1)。

法定代表人:焦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兵,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平诉被告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展、被告红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兵、刘海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餐厅租赁合同;2.要求退还原告交纳风味餐厅竞标保证金50000元、风味餐厅房屋租赁费106800元,共计1568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92元/天×48天(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28日)=18816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初,被告红源公司通过微信及其他宣传方式发布被告在敦煌市雅丹景区投资修建宾馆商业街一楼餐厅租赁竞拍广告,要求有意愿租赁上述餐厅进行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竞拍活动前,先向被告交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才获得竞拍资格。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告红源公司交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后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竞拍活动,通过竞标取得了敦煌市雅丹景区商业街风味餐厅使用面积为98平方米的租赁经营权。2016年1月15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交纳风味餐厅房屋租赁费106800元,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餐厅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租金标准1600元/平方米/年;租金金额156800元;被告红源公司向原告提供现有的水电设施,原告向被告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但合同签订后,截止2016年4月18日租赁期限开始后,被告红源公司至今拒绝向原告交付上述所租赁的风味餐厅房屋,也未将经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接通,并且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装修原告所租赁经营的风味餐厅房屋,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投入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当时原告看到被告的竞拍公告,公告内容中表明只有一家小吃,原告在竞拍前,见被告的焦总时其也说明只有一家小吃,所以原告才以156800元参加了竞拍。原告付清了房租,5万元的房屋风险抵押金未付。2016年1月30日,在原被告签合同前,被告将西餐厅1楼增加为小吃,当时原告提出因会影响收益,原告就不干了,但因被告说要解除合同就要扣违约金,所以原告剩余的5万元就再没有交纳。2016年3月8日,被告给原告发通知,要把原告原来经营的品种缩小,原告又提出不干,被告仍说如果解除合同就要扣违约金。合同约定4月18日被告交付房屋,但是被告房屋没有建好,并且水电没有通,没有办法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答应在2016年5月15日交付房屋,但是到期后还是没有交付房屋。因此,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红源公司辩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原告按被告竞拍公告参加竞拍,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及原告交纳156800元的事实。但被告认为:1.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1568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3天内付清,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竞标风险金,而不是合同中的风险抵押金,所以原告没有足额交纳租金。按合同约定,原告没有按期交纳房租,原告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先后在2016年1月12日交纳5万元竞标保证金,1月15日交纳106800元租金,1月31日签订合同时至提起诉讼前,原告尚未足额交纳租金。2.原告违约在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年租金的30%,我们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后退回风险抵押金。3.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装修地板砖等是统一的,水电是政府保证只要进场就会通电通水,原告现在没有进场,不能说水电不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是否足额交纳租金的问题。原告提供2016年1月12日收据,50000元,风味餐厅竞标保证金,2016年1月15日,106800元,风味餐厅房屋租赁费;2016年1月3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金额1568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原告向被告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0元。因原被告未明确竞标保证金在签约后是变为租金还是风险抵押金,故原告将其前期交纳的竞标保证金算作租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在此问题中存在违约。2.被告未按合同交付租赁房屋、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庭审中被告认可至开庭时房屋仍未交付,没有一家商铺开业。因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从2016年4月18日起,故原告主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在此问题中存在违约。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餐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合同交付的总计156800元,被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因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费用。因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故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王新平156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为1906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204元,由被告甘肃省红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桂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