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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102号

张绪与孙祥利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绪,孔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02号原告张绪,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孔祥利,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张绪与被告孔祥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绪负担。

审 判 长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