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02号原告张绪,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孔祥利,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张绪与被告孔祥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绪负担。
审 判 长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