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833号
原告:刘善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
委托代理人:李旺东、伍星怡,均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冠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17。
被告:黄杏珺,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45。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刘善明诉被告李冠毅、黄杏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两被告之间已解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关系,涉讼房屋已经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