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0833号

刘善明与李冠毅、黄杏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善明,李冠毅,黄杏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833号

原告:刘善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

委托代理人:李旺东、伍星怡,均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冠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17。

被告:黄杏珺,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45。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刘善明诉被告李冠毅、黄杏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两被告之间已解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关系,涉讼房屋已经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