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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24号

山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候海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候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24号

申请人:山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玉良。

被执行人:候海亮,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山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候海亮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候海亮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