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普灵,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明,男,东乡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住塔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普灵与被执行人马明买卖合同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598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0元、其他费用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喜 买 尔
审判员 敖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