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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执100号

杨普灵与马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普灵,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普灵,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明,男,东乡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住塔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普灵与被执行人马明买卖合同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598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0元、其他费用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喜 买 尔

审判员 敖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搜索“”